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侍鸞35歲.
陳氏柳33歲.阮氏妶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侍鸞、陳氏柳、阮氏妶萱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