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蘇傳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煌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欲對相對人薛煌為意思表示通知之書面內容。

㈡、就欲通知之內容,已對相對人薛煌於土地登記謄本上已知之地址「高雄市○○區○○○村000號」為送達之收件回執,或無法送達之退件相關證明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