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名譽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10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吳惠郁法官饒鴻鵬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