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 羅靜民 之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甲○○○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下午五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住處,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趁告訴人羅靜民下樓梯之際,徒手毆打其臉部,致其受有左上唇挫裂傷及上齒齦意外性傷口等傷害,案經告訴人羅靜民告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靜民已撤回其告訴,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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