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印文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偽造印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