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聲字第一一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魏新國法官劉叡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炳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