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輝星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裁定(105度聲字第124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2、「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銀行法」;編號3、「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證券交易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2、「罪名」之記載,係將「銀行法」誤為「銀行法等」之誤載,附表編號3、「罪名」之記載,係將「證券交易法」誤為「銀行法等」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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