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 曾宝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號│種類││││(民國)││(新臺幣)│├─┼──┼──────┼──────┼───┼──────┼─────┼─────┤│1│支票│ 禹亞芬 │玉山商業銀行│曾宝仁│107年2月25日│DA00000000│66,000元│││││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