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38號聲明人 陳俞安 法定代理人 陳秋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許耀升 於民國101年9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基隆市○○區○○里○○路○○○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自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之被繼承人已死亡,當無從就管轄為合意,亦無於本院統合處理之必要,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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