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六年度執助寅字第一二六三號執行毒品案件有期徒刑八月,及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接續執行該署另案九十六年度執助寅字第一二六二九號恐嚇案件有期徒刑六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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