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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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72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邱麗華 )、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之請求就民國96年11月2日部分重複計算
,請予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