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甲○○即尚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尚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陳報繳納費用資金來源,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