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50號聲請人台北縣汐止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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