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5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
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