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5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
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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