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許順福水家福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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