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 唐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汝宜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票號:CH687967、687968、687970、687971號)4紙。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