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晉安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06)晉法婚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