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14號
原   告 宏邦大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世雄
被   告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 桃小 字第 714 號裁定(103.07.18)[和解]
  • 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 桃小 字第 714 號裁定(103.10.01)[和解]
  • 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 桃小 字第 714 號判決(104.01.08)[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1401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