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14號
原 告 宏邦大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世雄
被 告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