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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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再審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核發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核發之上揭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09年度台聲字第62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毓秀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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