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號聲明人 楊鈞翔 (原名 楊玉明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81年4月30日第三審確定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鈞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