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核發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審為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至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將判決確定之事實通知當事人,並無裁定之性質,當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核發之上揭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云云;惟該確定證明書既非法院之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毓秀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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