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39號聲請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12257-91300002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23875-21130003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39592-01143004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55390-8157005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7281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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