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補具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補具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