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五○○○區○○○路○○○巷○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林瑩瑾 住被告福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二三六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林瑩瑾住同右」;另
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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