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上訴,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四四六九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