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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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後,提起再抗告,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茲聲請人又具狀聲請更為裁定准予停止羈押,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