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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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