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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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劉維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華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惟其中系爭地上權人施滿春未列載於民事起訴狀,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