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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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賴葉六妹 被告 賴萬乾
賴書能 賴儷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萬乾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65,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3,855㎡2,900元/㎡3855分之26657,728,500元2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98,800元)3855分之2665137,432元合計7,865,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