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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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原告林○瑤訴訟代理人 鄭勤蓉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蔡○祝
蔡○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5頁至第7頁)應改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編號遺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金額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51分之1變價分割,賣得之價金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672.1210000分之85同上3臺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房屋1分之1同上4高雄市○○區○○里○○路00巷00○0號1分之1同上5京城商業銀行90萬1,159元及其利息(但已遭被告 蔡佳祝 提領其中之90萬0,010元)被告蔡○祝應給付原告24萬5,329元,給付被告蔡○靜22萬5,840元。6京城商業銀行3,390元及其利息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7兆豐商業銀行90元及其利息同上8板信商業銀行23元及其利息同上9郵局4,836元及其利息(但已由被告蔡佳祝提領4,836元)被告蔡○祝應給付原告及被告蔡○靜各1,612元10臺灣土地銀行106元及其利息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11彰化銀行1,862元及其利息同上12強新272股同上13南亞科235股同上14 仕欽 5,000股同上15喪葬費用26萬9,000元勞保喪葬津貼已補助6萬6,000元,餘款亦已由被告蔡○祝以其提領被繼承人京城銀行存款之90萬0,010元去支付,故26萬9,000元不另再分擔。16勞保喪葬津貼6萬6,000元喪葬津貼已花用在被繼承人喪事,故被告蔡○靜不另給付原告及被告蔡○祝。17108年及109年正昌段土地之地價稅,繼承登記與遺產稅申報之費用1萬9,489元由被告蔡○祝依編號5之方法返還原告繳納之1萬9,489元。18華南銀行4萬0,219元及其利息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