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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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6號110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請人 林暉斌 選任辯護人 王明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615號、110年度偵字第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暉斌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暉斌(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無法確保案件之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111年1月18日起借提執行等情,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執未字第7949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而定於111年1月25日宣示判決,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自111年1月18日起另案入監執行,且本院已自該日起撤銷羈押,業如前述,其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故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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