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叄佰叁拾元,即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竹北
簡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
事判決上訴駁回判決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附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由聲請人預納。│
├───────┼─────────┼─────────┤
│複丈費│8,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合計│9,330元│由相對人負擔。│
├───────┴─────────┴─────────┤
│附註:│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3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