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63號
原告 甲○○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伍仟伍佰 陸拾元(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55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
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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