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洪蔡金鸞 即 蔡明嶺 之繼承人
方蔡素月 即蔡明嶺之繼承人
洪蔡素花 即蔡明嶺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順慶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捌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元
,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嶺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