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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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志豪選任辯護人張百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後再行移送併辦,本院未及審酌),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