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士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4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馬 賴秀蘭 告訴被告甘士強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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