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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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柏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柏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錢柏豪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錢柏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壹萬│有期徒刑2月│││元││├────────┼─────────────┼─────────────┤│犯罪日期│105年6月1日│105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速偵字第521│基隆地檢105年度撤緩偵字第││年度案號│號│5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第562號│105年度基交簡字第7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6日│105年8月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第562號│105年度基交簡字第707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1日│105年8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52│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59│││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