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7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750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6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4年3月20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沈應南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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