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債權人 劉均翰 上列債權人劉均翰因與債務人 陳定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均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其請求依據為何,有無經特別約定,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定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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