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世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卿係單親家庭,有一名女兒正在求學中,且尚有年邁之父母,均倚賴被告扶養照顧,若被告一直被羈押,將使被告之女兒無法繳納學費,並使全家陷入困境,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黃世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47號),前經本院羈押,現由本院審理中。
聲請人固以家中父母、女兒需被告扶養照顧等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執字第61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現既已入監執行,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加以審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庭姍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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