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告 林三益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保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陳文正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陳文正之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文正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