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林勝彥
林盟智 林勝梵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告 黃順情
黃梅香 黃梅英
黃麗那 黃麗美
黃曉惠 黃曉梅
黃英姿 黃雪美
黃民進
謝漢松
蘇謝寶珠
謝鑾嬌 謝氷氷 謝素真
張全成
張全榮
張育彰
李張素琴
張素津
張素芬
李世傑 李世強 李淑蘭
李麗珍
洪耀聰
洪瑞良
洪碧鴻
黃財庫 楊美玉 受告知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三分配位置欄編號A部分分得人「 黃陳秀花 」之記載,及附表四分配位置欄編號E部分分得人「黃陳秀花」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三、附表四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卓千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