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12號上訴人 陳文東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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