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黃宗元
黃鈴茹 黃造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華 等10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林文華、 林于仙 、 林琦 、 林均澤 、 林予婷 、 林炫 、方玉玲、 鍾雪碧 、 方鍾金蓮 、 方靜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