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賴美均 即立展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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