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強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等參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等3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