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丙○○
戊○○丁○○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區○○街○○巷○○號被上訴人己○○○住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丙○○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乙○○於原審95年8月31日判決後之95年10月9日死亡,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又乙○○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上訴人甲○○、丙○○、戊○○、丁○○等四人,業經甲○○於本院調查中陳述明確,且有相關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自應甲○○、丙○○、戊○○、丁○○聲明承受訴訟。而除甲○○、戊○○、丁○○已聲明承受訴訟外,丙○○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條文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丙○○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謝靜雯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