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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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原告甲○○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再擴張其請求之金額。經查,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現擴張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6,500元後,應再補繳6,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