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左自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