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附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台附字第18號上訴人 林煒珊 (即 林英賢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林英興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林英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林煒珊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